常州“7.17”交通事故,肇事人构成何罪?
文|庄志明律师
17日晚,常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关于“7.17”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二):肇事驾驶人徐某某系个体汽车补漆修理工,据其口述,在将车辆送还车主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
从通报内容看,此前网上传言夫妻吵架,抢夺方向盘这说法不攻自破,真可惜了谣客的一张嘴,10个小时没到,脸就被打肿了。
有些人在网上就喜欢兴风作浪,编排一些吸引眼球的消息,这是非常不好的。更有些人做这些事还是一种政治手段,他们经常把中国的负面消息与外国的虚假美好作比较,这种政治动机就很清晰了。
这不,刚抓了一个谣客。
常州“7.17”交通事故的徐某某事发时所发症状,虽说警方在通报中未说明,但大概率可以确定是是癫痫症(最终情况由警方通过权威机构认定)。因为是在疾病发作时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很多网民开始热议徐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会涉嫌什么罪名。
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明白癫痫症病人是否可以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
请注意,这里是规定“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而非“不得颁发机动车驾驶证”,什么深文大义呢?意思是说,癫痫病人你有义务做到“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没有义务查询你到底有没有癫痫症。
恐怕有些喷子要说了,公安机关不负责任,为什么不审查有无癫痫症?你把这一规定细细看看,这么多病如果要公安机关逐一核查后再发证,这个驾驶证猴年马月才拿到手?再说了,要核查就要花钱,这些钱可不是一笔小钱哦,你们愿意花?
由此可见,癫痫症病人申领驾驶证以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这个毫无疑问。也因此癫痫症病人驾车肇事造成事故时可能构成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癫痫(别名:羊角风、羊癫风 英文:epilepsy)是大脑神经元突发性异常放电,导致短暂的大脑功能障碍的一种慢性疾病。开车时一旦发作癫痫病,大脑迅速失去知觉,对车辆失去控制,其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癫痫病驾驶车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案例的。
2014年5月1日,湖北宜昌司机左某在驾车时癫痫发作,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此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左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之前,警方的调查发现,在当年驾驶资格年审表格中,左某在“不具有下列疾病和情况”一栏中打了个勾,而在此之前左某有过癫痫治疗纪录。在这个案例中,左某对其患有癫痫症是明知的,明知而为之,显然可以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这里我举一个癫痫病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钟某辉驾驶小型轿车(未领取号牌)行驶至仙槎路张槎中心幼儿园与对开时,突然头晕失去知觉,车子失控后冲向对向人行道后碰撞三辆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未成年人董某某死亡,未成年人杨某甲、杨某乙轻伤。
此乃驾驶员钟某辉行车途中突发癫痫,导致车辆失控冲向人行道所致的交通事故。佛山中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驾驶人钟某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此案件中,钟某辉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患有癫痫,且有家族遗传史。十几年中发作过几次。案发当天钟某辉去接小儿子,但在驾驶途中突然头晕,失去知觉。
钟某辉癫痫症发作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前其对自己患有癫痫病也是明知的。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癫痫病发作导致交通事故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并非以癫痫病人是否对自己的疾病明知而定。那种认为明知癫痫而开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明知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那到底是构成何罪呢?得结合危害程度、肇事人过往等因素定。
现在问题来了,若癫痫病人不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是个抬杠的问题,因为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发生,拿一个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来问,没有意义。你想一想,一个癫痫病人,家里人不知他有癫痫病,他自己也不知有癫痫病,开车时发作癫痫病了,这可能性有吗?我活了这么多年,闻所未闻。
所以说,拿一个抬杠的问题来问,我是拒绝回答的。正如你问我,火星撞上地球了,你是带上你娘逃离地球,还是带上你老婆逃离地球,这问题我回答不了。
如果你非要想知道这一答案,那你自己看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吧,100多字的规定,里面的道理写上10万字的长篇大论都说不清。慢慢悟。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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